广州黄埔惠民村镇银行“以案说险”教育宣传(第八期)
日期:2023-10-11 11:11:20   打印

【案例背景】客户焦急地走进某银行大厅,要求办理余额查询和贷款查询业务。客户称,通过智能柜台查询,其名下借记卡中有将近1万多元被分批转出,且目前余额为0。当工作人员询问客户是否认识对方时,客户称不认识对方且表现出明显的焦虑和难过。银行工作人员判断客户可能遭遇了电信诈骗。通过进一步询问得知,客户半个月前接到自称××客服的电话,称其在网上所购物品因活动降价,需将多收资金以红包形式返还,见客服所说内容属实便进入QQ群,领取了退货红包。后期群里不断地发送推荐公众号的刷单工作,称只需动手转发即可提现58元。客户第一次尝试确实收入了58元并提现成功,第二次要求交70元保证金,客户依旧提现成功。如此操作,几天后交了3000元后,一直未能提现,客户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诈骗。客户便在网上寻找法律援助,对方为客户分析了整个过程,称不但可要回损失本金还可让对方赔偿5万元的损失费。但需要交22117元的咨询费与执行费,客户表示无力支付。该法律援助给客户介绍了多个网贷平台,客户按照对方指引操作将贷款资金转给对方,再次拨打电话已无法联系。

【案例分析】本案中,很多不法分子在网上组建QQ群教授刷单技术。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遏制违法犯罪信息的传播,刑法修正案()已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该罪实际上是一般与特殊的法条竞合之关系,通常应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另外,刷单人按照行为人所教授的方法实施刷单行为构成特定的犯罪时,网上教授刷单方法者亦可构成此罪的共犯。

【案例启示】金融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是关键。由于客户的金融知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需要对这类客户进行了安全教育,告知客户目前电信诈骗的主要形式和套路。同时告知客户找工作必须走正规招聘渠道,刷单是违法行为;客户法律咨询请认准有资格的专业律师机构,切勿相信网上任何无证的小团体。客户应下载国家反诈APP,并且关注了银行的公众号。几乎所有诈骗都是以蝇头小利为诱饵,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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